为了进一步深化学科性学院综合改革工作,增强办学活力,学校决定在2013年实施的学科性学院目标管理工作基础上,修订考核指标体系,推进2014年学科性学院目标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湖北大学学科性学院目标管理实施方案》(校党字﹝2013﹞3号)精神,我校2014年学科性学院目标管理工作继续遵循“管理重心下移、责权利捆绑、目标责任考核、党政共同负责、多种监督并存”的基本原则,保持原有的组织机构、考核程序不变,并贯彻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校18个学科性学院。
三、考核内容
1.考核内容分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具体是指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党建与管理及学生事务与发展等6项内容。综合考核是依据单项考核的情况对学院进行的综合评价,综合考核只设优秀等次。2.每个单项考核设综合指标(100分)和加分指标(30分)。综合指标含基础分(80分)和提高分(20分),基础分是对基础工作完成情况的计分,提高分是对基础工作超额完成情况的计分;加分指标是对较高显示度成果的奖励计分,总加分不超过30分。其中“科学研究”单项考核按人文社科类学院和理工科类学院分别制定相应的考评指标体系,其他单项考核指标体系适用于所有学科性学院。每个单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在人文社科类学院和理工科学院中分别进行排序,实施分类考核。
当基础分值+提高分值+加分分值≥100分,该单项考核可评为优秀等次,名额控制在参评学院的25%以内。
当基础分值+提高分值+加分分值≥85分,该单项考核可评为良好等次,名额控制在参评学院的35%以内。
当基础分值+提高分值+加分分值≥70分,该单项考核为合格等次。
当基础分值+提高分值+加分分值<70分,该单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3.当学院有4个及以上单项考核获得优秀等次,则可评为综合考核优秀等次,综合考核优秀学院的名额不受限制。
4.学校设置若干特别奖项,有关奖励名称及金额等事宜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学科性学院的工作实绩及年终测评具体情况评定。
5.为了更好地体现不同学科的特点,相关学院可以参照学校“学科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最多不超过3项的对应指标,由相关学院提交申报材料,报教授委员会常任委员集中审定后实施。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
获评综合考核优秀的学院,全体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包括人才专项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考核奖励、表彰奖励等专项奖励绩效工资)上浮9%,对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别给予8万元的专项奖励。
每获评1个单项考核优秀的学院,全体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包括人才专项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考核奖励、表彰奖励等专项奖励绩效工资)上浮1.5%,对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别给予1.3万元的专项奖励;每获评1个单项考核良好的学院,全体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包括人才专项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考核奖励、表彰奖励等专项奖励绩效工资)上浮0.8%,对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别给予0.8万元的专项奖励;每获评1个单项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全体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包括人才专项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考核奖励、表彰奖励等专项奖励绩效工资)下调0.5%。
获评综合考核优秀的学院,不再同时计发相关单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