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保障学校改革工作持续深化和健康开展,加快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增强改革创新对事业发展的重大驱动作用,激励改革单位和改革实践者,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大学章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改革的项目设计和具体内容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校领导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推进落实。
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目标导向,重视过程的规范性。改革要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工作和“提质进位百强”发展总目标,尤其是未来三五年的发展。改革过程应充分认识学校所处的竞争环境,立足客观现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增强活力、提升实力,与时俱进、稳步推进。
三、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学校发展面临的“四个缺乏”和“四种制约”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各项具体改革方案和制度设计都要有利于问题的逐步化解。
四、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遵循现代大学制度和国际国内高等教育发展实际。重点是外部适应、内部治理、质量效率、运行保障等方面的体制机制,着力构建科学、健全、规范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五、全面深化改革要着眼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变化和国家、社会、人民对高等教育质量、水平、模式的新要求,促进学校社会功能更好发挥以及内部教学、科研等活动协调运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六、学校成立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机构负责宣传、贯彻和落实上级改革政策文件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总体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审定。负责改革项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督办落实。
七、根据工作任务和涉及范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机构下设若干专项改革工作组,组长由校级领导担任,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与。
八、专项改革工作组和改革项目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学校改革决策部署,提出本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研究制定专项改革政策措施,明确改革成果检验形式,细化年度工作清单和推进时间表。
第三章 工作原则
九、全面深化改革坚持顶层设计、基层首创,决策科学、制度保障,统筹协调、成果共享的基本原则。
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营造敢于创新、崇尚成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改革氛围。强化稳定推进的改革定力和决心,维护稳定有序的改革方向和局面,实施防范风险的改革策略和方法,坚持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蹄疾步稳、循序渐进或先行试点。
十一、全面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校。重大改革事项和制度要于法有据。对不适应、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的内部文件或者与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内部制度应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十二、全面深化改革要强化痕迹管理。学校层面的改革工作会议以及纪要、文件制度要建档立卷,一般性专项改革规划、计划、方案和其他相关文件应于通过或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学校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办公室备案。依据档案管理规定,所有档案资料应按年度分类或专题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四章 推进实施
十三、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制定学校改革工作整体规划和阶段性要点,统筹阶段性目标和年度任务。专项改革工作组制定专项改革计划或方案,内容明确、操作具体。涉及多部门、跨领域的事项,应沟通协商、明确分工,或及时提请学校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协调处理。
十四、实施改革事项和议题征集制度。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媒体平台以及专家学者、群团组织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征集改革项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重大改革项目和任务的确定与实施应当经过提出方案、专家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督察考评、反馈完善等过程。涉及全局性、师生权益的重大改革方案还应通过教代会等民主程序,并进行风险评估。改革过程中的部分工作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
十六、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或者需要探索方式方法的,应在局部或者个别单位先行试点。鼓励和支持列入上级改革试点(试验)的领域和单位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试点(试验)成效学校予以认可。
十七、根据实际工作规律和节奏,改革项目一般按自然年度和学年度两类分季度、学期开展,进程设计可细化到月或期中、期末。各项改革实施方案报请审议时需阐明科学性、合法性、先进性、风险性以及支撑前提等内容,经学校改革领导机构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保障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决策实施、保障激励、监督考核、容错免责、纠偏问责机制,促进改革项目有效实施和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十九、建立健全改革实施、督察、考评等工作制度,完善改革工作程序,总结改革实践经验,探索改革规律,提高改革质量和效益。学校对改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涉及改革发展全局或专业性强的重大改革,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二十、实施改革容错机制,改革项目未达预期效果或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经认定和审批后学校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作负面评价或追究责任:(1)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3)未非法牟取私利;(4)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未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也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对于需要专项经费保障支持的阶段性改革要点所涉及的领域或项目,改革承办单位应当在上一年度末期提出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按程序审批后纳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由项目承办单位确保改革经费的规范使用。
二十二、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内容。采取日常督办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方式,重点考核年度改革项目实施情况与效果、跨年度改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考核结果适度用于单位目标管理绩效奖励以及领导干部评价依据。对于影响深远或成效非常显著的重大改革成果贡献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改革创新专项奖。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三、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