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加快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和教学指导等事项上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两类二级组织。按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按学术领域设立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指导、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与仲裁等5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
第五条 校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总人数为4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主要负责人的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学术代表,担任特邀委员,参与专门学术事务;学校也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学术代表性的学生,担任观察员,列席校学术委员会,观察员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 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 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委员经民主推荐产生。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3名及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批准后确定;观察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或提出明确意见。
特邀委员的产生、权利及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应到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后担任。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须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述职并接受评议,如2/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认为其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校长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在其任期内调整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另行提名人选,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前款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学校为秘书处配备固定编制工作人员2-3人,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用于日常办公、工作会议、调研咨询等。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三条 各学院依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委员人数一般为7-1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其所在学院的委员。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委员任职条件、提名推荐等程序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执行。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连续任职不超过2届。届内委员因故产生缺额,按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学术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人才培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学术道德等事务。
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章程。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学年累计两次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半年不能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离职;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出现缺额时,按相应的委员产生办法增补。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职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以下事项,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组织进行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二)自主设立或对外推荐的各类人才、教学、科研项目以及奖励等;
(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科研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评价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教学工作;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
(四)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例会或者临时会议之前,由主任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确定全体会议拟讨论事项和议题。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提前一周将议题和会议时间通知委员。经出席会议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的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时,可暂缓表决。未出席会议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通讯投票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确认。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会议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出席委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文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所作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校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需要送达的,应当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或个人送达。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章程和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同意。修订后的章程须经校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已于2014年1月8日经教育部2014年第1次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等,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通过学校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及其他本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可以参照本规程,结合自身特点,确定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现有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学校通过经核准的章程已予以规范的,可以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实施;学校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整、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目 录
关于印发《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1
湖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
附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