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发展与改革重点预研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办学活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稳步发展、科学发展,根据湖北大学“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需要,设立湖北大学发展与改革重点预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预研专项)。项目自2016年开始启动,为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预研专项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目标管理、发展战略与实施策略、学科专业建设、机构职能优化、办学资源与专项投入绩效等学校事业发展重大举措开展专项课题预研。研究成果力求既具有政策性、理论性,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我校改革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决策参考与政策建议。
第二条 预研专项坚持以学校发展与改革需求为导向,以实证研究为主,立足于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着力开展关于学校规划与发展、学科专业与机构职能调整、目标管理考评、发展环境与趋势研判、办学经验与问题分析、绩效与风险预警等重大问题的分析研究。
第三条 预研专项参照《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统一管理,单独组织实施。每年由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工作重点征集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以总量控制、重点突出为原则,采取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下达立项方式进行。
第四条 预研专项包括委托项目、专家项目两种类型。委托项目由学校直接下达给相关委托单位以及课题组,不另行组织申报;专家项目面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及相关研究机构,由校内各单位统一组织申报(职能部门直接申报)。部分面上项目可以向校内外招标。委托承担或项目申报人应组建课题组,参照委托要求或课题指南确定选题,并填写项目立项申报书(任务书)。
第五条 项目主持人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相关问题、国内外研究动态、我国高等教育相关政策、改革趋势等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与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一般不低于5人(含主持人),每位申报人每年只申报一个研究项目,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六条 按照科学、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学校组织预研专项专家项目评审立项。基本程序是:
1、学校发展规划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组织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复核,并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确定拟立项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报学校领导审定;
4、向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下达项目任务、经费通知(或委托协议)。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预研专项的组织实施,并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预研专项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年度计划、课题指南;
2、组织研究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下达研究项目任务;
3、组织实施研究项目中期检查、验收;
4、负责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承担预研专项的主持人所在单位是协调实施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主持人按项目要求和学术研究法规开展研究工作;
2、掌握并通报主持人的异常动向,确保研究项目实施进度和预期成效;
3、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
4、统计并按规定认可主持人的项目、成果。
第九条 预研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开支范围、项目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经费决算等,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预研专项一般应在一年内基本完成,少数重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课题研究完成后提交10000字以上的结题报告或方案,重点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对需要出台的相关政策提出可行性论证与建议。报告要体现实证研究的特点,重在事实说明和数据分析,形成工作方案或标准。
第十一条 预研专项成果管理及认定:
1、预研专项作为校级项目归入主持人所在单位予以项目和经费统计;
2、学校发展规划处将组织成果评审、验收及鉴定。经审核鉴定后向课题组制发认定书,研究成果主要供学校决策参考;
3、预研专项经鉴定验收合格后统一按照校级研究课题和厅局级智库成果认定;
4、预研专项所有产出成果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未经验收、鉴定,课题组及其成员不得以整体或局部形式擅自对外发布、发表。验收、鉴定6个月之后(方案、标准类成果应在采用并启动试行之后),经学校许可,可以变通以案例研究形式发布、发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