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编辑:湖北大学
来源:
时间:2013-05-17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确保我校各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学科和学校重点学科支撑平台,经费是指学校划拨的专项建设经费和配套建设经费(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重点学科主管部门为发展规划与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规办”)。

第二条  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学科负责人责任制。持,向对推动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对建设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费,确保学科建设质量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有详细的预算。各重点学科负责人应于每年底在广泛征求学科主要成员及所在学院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经费支出预算。预算包括:建设目标、具体实施方案、资金额度及其使用效益。年度经费预算应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给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院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财务处、发规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经费使用原则上不得超年度预算。

第五条  重点学科负责人有义务向本学科主要成员、所在学院院长、发规办以及财务处通报经费使用原则、计划和执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每年底须提交本年度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规办。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学科基本设施建设、学科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社会服务、成果推广、建设绩效奖励等方面。不得用于各项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以及与重点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开支。对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使用。

经费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学术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和仪器设备;实验室和研究装备改造、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等。

(二)申报国家或省部级奖项所需费用;组织申报重大、重点研究课题所需费用;专利申请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学校)。

(三)资助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由重点学科主办或承办的境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和学术骨干参加境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参加人应做大会报告、分组报告或墙报),资助高水平专家来校讲学,资助学科成员参加短期培训、进修或开展调查研究、社会服务等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活动。

(四)出版学术专著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所需的出版费用等。所资助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应对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有较大支撑。

(五)引进学科建设亟需的高水平人才、优秀团队的相关配套经费。

(六)与学科建设相关的其它活动,如:因重点学科和学位点的申报、论证、评审、材料印装等费用,专家咨询费,学术网站建设及对外宣传费用,与学科建设直接相关的调研交通费、人才培养费用、教学研究与改革费用等。

用于某一大项支出的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预算的40%(人才引进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除外,设备购置须提交论证报告)。

第七条 经费开支审批手续:

(一)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联签联批制度,单笔使用经费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学科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院长签字(院长是学科负责人的,还应有分管副院长签字),单笔使用经费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还需由发规办主任签字;单笔使用经费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单笔使用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签批。

(二)报销费用必须提交相关材料。报销专著、教材出版费应提交出版合同(协议)、书稿;报销论文版面费应提交被收录的论文原件或收录证明;举办(承办)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需提供会议文件和用款计划;参加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凭会议邀请函、会议报告(收录)论文等;报销学科建设调研费时应提交调研报告。

(三)对未列入经费使用范围或不在预算之内的其他应急开支,可调整预算,但应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后报发规办,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九条 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和监督,定期检查经费的使用状况,发规办、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设期末,发规办会同财务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的绩效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轮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发规办负责解释。